2014年3月25日,消费者举报称海口某传媒有限公司的网站主页的右下角,有一个关于保健食品某牌骨疏康的广告,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核实,海口某传媒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主页发布保健食品某牌骨疏康的广告,发布内容为独特的专利中草药配方,能促进骨组织中血管、骨髓的修复再生,改善骨内微循环,保证血液畅通,为成骨细胞提供充分的营养供给,促进骨骼修复和生长,甚至使已经坏死的股骨头重涣生机。此产品是由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并由国家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没有成交记录,未收取广告费,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网站上违法宣传词,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随着上网人群越来越多,网络购物也日益发展,网络促销活动也越来越频繁,食品广告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是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无论真实与否,都不能在广告内容中出现。现在一些网络传媒往往重视广告效益,而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没有履行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广告内容违法。
【消费提示】互联网中食品类违法广告非常多,消费者对食品的疗效非常关注,相信奇迹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忽视了商品本身的基本属性是食品。消费者在订购相关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国家食药监局的批准文号,区别商品的属性,以免被虚假夸大的宣传用语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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