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原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34:16 332 人看过

票据作为一种无因证券,已为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所公认,我国票据法亦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构筑了各项票据法律制度。通说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即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屡屡遭遇这样的问题,即票据债务人以持票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如出票人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基于与丙的货物买卖合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当丙提示汇票向汇票承兑人丁请求付款时,丁却以持票人丙未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丁所主张的抗辩是否成立,持票人丙可否依抗辩切断制度或者票据无因性理论主张丁的抗辩不能对抗自己权利主张,而必须履行票据债务?这恰是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内涵及外延

我们通常所说的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它关注的是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阐释的是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中当事人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一般说来,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一旦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票据法学界的通说,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作用之一,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其次是在当事人(包括有直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举证责任的转换的法律效果。持票人在主张票据债权时,无需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只要依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即可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反之,如果票据债务人欲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则需举证证明存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足以对抗权利人权利主张的抗辩事由。这些可以说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及的范围。

但票据法为维护交易公平,节约诉讼成本,并不限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行使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原则大概仅能够对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方可发挥作用,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权利主张。

二、对上述案例的研析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内涵及外延的厘定,上述案例的问题就凸现了出来。因为它既不属于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票据债务人以自己和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案例中票据债务人是以持票人与持票人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属于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为此时的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票据债务人到底可否提出此类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呢?

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票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除依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外,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丙未履行合同,就是未给付对价,这样它就不能取得票据,从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票据债务人丁可以对此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还有人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意旨,就是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保证票据的流通。上述案例中的丙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难谓善意,故票据债务人丁可以对其提出抗辩,否定其权利主张。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票据债务人丁不得对持票人丙依上述抗辩事由提出抗辩,这虽然不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逻辑必然,却有其法律及实践意义。

首先,在上面所举的案例中,乙将票据转让给丙,是民法中的债权移转。依民事债权移转的一般原理,债务人可以用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新的债权人,却没有规定债务人可以援引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新债权人。所以,丁以乙、丙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对抗丙,并无民法上的依据。

其次,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是基于不同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原因债权是基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清偿、赠与)等而产生的民事权利,票据债权则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或者说,虽然票据行为是为了实现原因行为的目的才进行的,票据行为本身亦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但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权利。所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仅应附随于原因债权。当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人为清偿原因债务签发票据给债权人,债权人又将该票据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转让给他人时,其转让的只是依原因关系债务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债权,原因债权并未随之移转。这样,附随于原因债权之上的原因关系的抗辩也就并未随票据债权的移转而转让给受让人。所以,票据债务人当然不得以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再次,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一经签发,辗转流通必然会经过多个当事人,如果允许票据债务人援引他人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如前所述,举证责任应在债务人,这样势必造成举证负担的加重,诉讼成本的增加。更何况他人间是否履行或是否适当履行债务,又岂是外人可轻易得知的!

最后,基于票据的独立性原则,在一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各行为分别依票据法独立发生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兑人的承兑行为是其表明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承兑人是因其承兑行为而非出票人的委托承担票据债务的。所以,它不能以出票人与持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更不能以持票人和持票人前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这种抗辩限制甚至发生在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由票上所载收款人请求付款的情形。

至于持票人未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是否构成未给付对价。有学者认为,有效的合同亦可以构成对价。而合同是否有效、持票人将来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均非票据债务人所能决定的。即使将来真的认定合同无效,持票人的前手亦可依不当得利制度请求返还。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径直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票款的话,由于持票人的前手已经履行了原因债务(支付了对价),是交易中的真正需要救济的当事人,其势必会要求票据债务人返还票款,与其由持票人的前手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倒不如由其直接向持票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不仅节约诉讼成本,而且使法律关系清楚可辨。

关于未履行原因债务的持票人是否构成恶意,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得相当明确,只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仍取得票据的,才构成恶意。所以,案例中票据债务人丁向持票人丙提出恶意抗辩,似有不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一、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关于权利保障、主体范围、管辖法院和申请效力的规定适用于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再审启动途径的情形,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再审启动途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规定。二、在申请再审的客体范围方面,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对于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审查。由于对申请再审制度不了解,有的当事人对于尚在上诉期间的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有的当事人对于已经被再审撤销的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裁判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本条规定的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标准,应理解为符合本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只有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第200条列举的法定再审事由并提出再审申请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并依法进行审查。当事人未依据法定再审事由提出
    2023-04-21
    162人看过
  •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一般原则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标准是法定事由成立,而从各项再审事由具体规定看,不同事由的成立条件不同,应明确对不同类型的再审事由要准确把握其成立要件,正确认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本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违法的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再审事由系对原审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只要法律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存在,既应裁定再审,一般不需考虑裁判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有误。另一类是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再审事由。判断此类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生效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处理好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监督纠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减少当事人讼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再审事由的成立要件。二、未依法回避以及
    2023-06-01
    181人看过
  • 【金融犯罪】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
    2023-04-22
    251人看过
  •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引入问题
    一、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意义及价值1、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基于该法人人格,公司独立于股东,成为以自己名义和财产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主体。通说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在本质上类似与自然人人格,公司是法律所拟制的“人”1.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确立了股东平等、责任有限两大核心理念。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导致了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法律更倾向于把股东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视股东为平等的主体,认为并无必要研究各个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在涉及公司内部关系时,传统公司法人制度认为公司股东应当以投资额对公司平等承担责任。同时,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同样导致了股东投资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文谢德法官称:“从法律的角度看,股东并非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与股份的总和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2由于股东投资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股东在享有公司盈利受
    2023-04-16
    236人看过
  • 审判实践中关于名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名誉权纠纷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情况是甚为复杂,涉及的面和问题相当广,如很多涉及到新闻报导、文学创作等问题。因此,明确和掌握以上问题,对我们审判实践中,分析和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提供把钥匙而已。要做到正确定性,实践中还应划清一系列界限。(一)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二)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与名誉侵权的界限。(三)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四)邻里、同事、亲属之间因琐事相互砭损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对上列的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一、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一)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
    2023-02-23
    202人看过
  • 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二)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三)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四)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五)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一)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
    2023-03-16
    21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审判实践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9
      1、本案中王是属于故意杀人? 不是. 2、还是过失杀人? 不是 3、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4、王的审判应由哪个法院裁决? 中级法院 5、法官应怎样量刑? 先定罪名,再量刑. 6、法院应该在多长时间里结案? 一个半月 7、应该叛死刑还是死缓? 不一定是死刑、死缓。 8、应该判无期还是有期? 有可能是有期,但可能是无罪。 9、被告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被告人是属于正当防卫。
    • 法院调查证据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30
      《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
    •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性质体现在哪些方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 3、是在票据权利取得上,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 什么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在票据行为外在的给付原因条件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强调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不仅是票据法理论界的共识,也是现代各国票据立法所采纳的准则。票据无因性己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其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方面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
    • 票据无因性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5
      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 3、是在票据权利取得上,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