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办理程序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
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
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
3、初审:
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4、审核:
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
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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