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也就是说,通过反诉使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地位的双重性,本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
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
反诉自身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民法意义下的反诉,要求所提之事由必须是因原、被告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独立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本案中二被告提出的主张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属抗辩范围,因为二被告提出的答辩要求已包含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赖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两者之间并未形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
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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