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能否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19 09:01:26 305 人看过

针对特定类型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免责事由具适用性。

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此类免责事由涵盖了诸如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因素;

2)受害人存在恶意;

3)受第三方行为影响;

4)不可抗拒之力;

5)正当防卫行为;

6)紧急避险行为等等。

尽管法律未能就特殊侵权性质的免责事由作出明确排除,但仍应理解为,免责事由在特殊侵权责任领域内具备适用性。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事实的产生或加剧负有明显过错者,则侵权责任人可据此情形依法减轻相应的司法责任。

具体到侵权纠纷中,倘若损害结果系由于受害人自身蓄意所致,则侵权行为人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凡若损害后果引发于第三方的行为之际,那么该等第三方理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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