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交通工程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交通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结合交通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交通工程施工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
第三条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承接交通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交通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登记的省外施工承包商,方可领取《交通工程施工管理手册》,开展施工业务活动。
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公路工程、航务工程专业二级以上的施工资质;
(二)常驻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常驻有与其资质相符的自有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
(四)常驻机构须具备足够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省外施工承包商办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
(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常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常驻机构的资金验资证明;
(五)已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六)常驻职工人数、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情况清单;
(七)已完工程质量评定书。
第八条省外施工承包商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在核定的区域和范围内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参加招投标时,必须出具已登记证明和《交通工程施工管理手册》,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跨越核定的经营区域承接施工业务时,须经有关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九条省外施工承包商须持《交通工程施工手册》到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逐项工程施工业务的开工和竣工登记,并接受年度审查。
第十条省外施工承包商初次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应在第一次投标报名时,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并应在资格审查前到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进浙施工投标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并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方具有投标审查资格,否则不得参予投标。
当工程中标,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已经注销登记的省外施工承包商擅自承接交通工程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省外施工承包商分别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施工承包商每年要组织一次考评。对工程质量低劣,违反我省交通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要视情给予警告、暂停投标资格,直至清退。考评情况报省交通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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