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30:54 95 人看过

一、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的核心在于,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后来发现,建筑工人的利益与建设工程款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兼具了保障建筑工人利益的性质。

(一)“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情形大致有:

1、《中标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价款单独结算的付款之日;

4、对于未竣工工程,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之日;

5、工程存在分包、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转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

6、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要求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

以上付款之日作为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六个月期限的时间从字面意思上看,都是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若同一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上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形时,到底该以哪个时间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必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工程款拨付方式有哪些?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并受《建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三、工程款纠纷有哪些?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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