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不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若是行为人同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照交通肇事一罪定罪处罚。
一、人为什么要对犯罪进行竞合是什么意思
犯罪竞合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刑法上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犯行为,而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二、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是什么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三、想象竞合犯的要件特征
1、危害行为特征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危害特征,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1)数结果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由于实施一个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发生数个结果而触犯了几个罪名。我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持这种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谓一行为同时发生数结果,而触犯数罪名也。”
(2)数客体说:该说主张想象竞合犯客观上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想象竞合犯的危害本质在于它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而不是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侵犯一定的客体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素,危害结果只是犯罪客体受到侵犯时的一种物质表现,而且并不是所有犯罪客体受到侵犯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只有在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罪名都是结果犯时,他对数客体的侵犯才表现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危险犯、行为犯情况下,想象竞合犯没有“产生数个危害结果”的特征。
2、主观罪过特征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罪过,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1)单罪过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或过失。想象竟合犯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
(2)多罪过说:该说主张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数个罪过。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3)单罪过或多罪过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基于单一罪过,也可以同时具有数个罪过。如有论著指出,“想象竞合犯有时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大多则是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各自伴随一个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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