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9:41:47 350 人看过

(一)重大涉外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主体众多。

2.标的额较大。

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移送管辖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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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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