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资银行运营提供更宽松政策环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0:24:55 297 人看过

中国银监会网站近日发布消息,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实施,银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细则》依据三条原则: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对《细则》作相应修订;二是删除和修订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使《办法》主要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行政许可的内容;三是完善《细则》部分条款的表述,提升《细则》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

《细则》共修订了58个条款,其中:与《条例》修改相配套的内容共3个条款;与《办法》相关的修订内容共42个条款;进一步完善文字表述的修订内容共13个条款。《细则》原有134条,修订后减少至100条。删除的条款主要是与《办法》完全重复的程序性内容。

该负责人说,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657号令,对《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一)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二)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三)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该负责人说,此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修改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外资银行开业的条件

1.申请人的条件。申请人的从业限制。一些国家要求申请设立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的申请人为金融机构,如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外资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的申请人应为金融机构。这表明,我国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银行。而美国《国际银行法》对于申请进入美国(设立分行、代理行、获取所有权或控制商业借贷公司)的申请人,要求它在美国以外应是直接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更多的国家倾向于美国的做法。

申请人从业时间的限制。一些国家要求申请开办分行或设立独资银行的申请人在东道国设立代表处要达到一定的期限,如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这种规则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管当局可对申请人有一定的了解时间,同时,也使申请人有一定时间了解东道国的监管法制和监管政策。

申请人的财资能力要求。美国联邦或州银行主管当局明确将外资银行的财政能力和管理能力,包括从事国际银行业的经验和能力等,作为审查的重要标准。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独资银行的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0亿美元。多数国家或地区在其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最低资产要求。最近香港金融管理局对进入银行业市场的准则及三级发牌制度进行了研讨,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撤销适用于计划在香港设立分行的海外注册银行资产规模的准则,该准则现时为160亿美元。这项举措将减少境外银行以持牌银行形式进入香港市场的屏障。根据建议,撤销160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准则后,境外银行将与本地注册银行一样,须遵守相同的总资产及客户存款规模准则。

监管当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种灵活性的条件要求往往是监管当局控制外资银行发展的有效机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就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的设立都规定了其他审慎性条件。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所谓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监管当局的意见及监管制度的状况。由于银行的安全和效率与银行所在国家的监管有效性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各国越来越重视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及监管制度的状况如何。美国《国际银行法》要求申请人进入美国的申请要获得所在国监管当局的同意;英国银行法则要求申请人所在国中央银行出具信件证明该申请人资信可靠、具有开设分行能力;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要同意其申请。

对于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监管及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各国也有要求。英国银行法要求英格兰银行对于外国监管当局执行的监督机制和范围表示满意;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则要求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3.东道国的市场和环境的需求等因素。美国联邦和州银行主管当局在审查外资银行申请建立分支机构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对美国国内外商业竞争的影响;社区的需要和方便等市场、环境因素。加拿大银行法则规定,财政部长在批准之前需要考虑外资银行机构的设立和从业对加拿大金融体制最大利益的影响。

4.对拟设机构的要求。各国银行法为确保外资银行进入后能合法、安全地运作,通常对拟设机构赋予了各种法定的要求,如在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人员的居住地、国籍或者管理水平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对拟设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要求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东道国的金融环境,维护存款人和公众利益。法国政府规定外资银行在法国开业必须至少拥有资本或营运资金3000万法郎。美国联邦法律要求外资银行分行或代理行必须在其所在州保持一定的保证金。

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对拟设机构管理人员的条件要求,旨在确保银行机构能正常、守法、安全地运营。德国银行法规定,外国银行在德国开设分行,不仅要有符合国内银行业有关负责人资格的要求,而且其任命的2名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曾在德国境内的银行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其他负责人可在国外有3年以上经验,但必须有在德国从事银行业务1年以上的经验。南非银行法也规定,外资银行所设机构应该至少聘请2名南非共和国的居民作为该机构的管理人,并且至少其中有1名应被聘为机构的首席执行官。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和香港等还要求母行开立安慰函(LetterofComfort)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以法律形式保证母行对分支机构活动承担责任或者以其资产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俄罗斯银行法律则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一流外国银行出具的有关申请有偿付能力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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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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