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方法四:寻根究底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52:58 483 人看过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有的侦查人员往往只注意收集有罪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有些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者认识错误,为了表现合作的态度,只讲办案人员喜欢听的话,从而形成一些有隐患的证据。这些情况下,初看起来证据确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全案似乎没有问题。但这些证据在主要指向、证明一个事实的同时,隐含有另一个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就需要审查批捕的承办人会抓住细节,寻根究底,排出疑点,去伪存真。如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或单个证据的前后内容之间,存在自相矛盾,则不能用以定案。而另一种情况,就是证言与证言之间、口供与口供之间、证言与口供之间过分一致,不但没有矛盾,连一点差异都没有,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细节,甚至口气都完全一致。这种可能有水分的带有虚假性的证据也不能忽视,是某些侦查人员不客观真实地记录口供、证言,还是存在当事人串供的情况,造成供、证之间完全一致,都要注意审查清楚。如工行分理处主任周林受贿案中,员工李春红为了让周在工作上照顾并隐瞒不报李的违规行为,李先后九次给周行贿32.5万元。周与行贿人李春红供证完全一致,审查时经多次对二人寻根究底的询问得知,二人均有收入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李给周的钱是归还其中一笔帐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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