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高生告学校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45:22 168 人看过

小辉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造成其受到伤害,并在明知小辉左腿有伤的情况下仍安排他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最终造成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小辉称父亲突然病逝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二次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辉是一名职高二年级学生,一米八几的个头,酷爱篮球,经常在校内与同学一起打篮球。但他去年因为打篮球受伤并落下了终身残疾,其父在获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近日,小辉将所在职高告上顺义法院,索赔达32万余元。

小辉称,2010年6月,在他最后一个初三学期中,有一次课外活动时与同学打篮球,摔倒后造成了左下肢骨裂,后治疗休养了3个月。

2011年11月,在上职高的一节体育课上,老师组织打篮球比赛,小辉在打球时被同学猛烈撞击倒地,当场造成左下肢开放性骨裂,断骨穿出皮外。这次,小辉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起诉时仍在家中修养,等待二次手术。但即使二次手术后仍将会留下终身残疾。

小辉诉称,父亲由于担心他的身体及前途,在知道他将会留下终身残疾后精神受到巨大打击,突发脑出血于2012年2月去世,年仅49岁。现在全家仅靠小辉母亲一个人的微薄收入维持全家的开支和小辉的巨额医疗费用。

因此,小辉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造成其受到伤害,并在明知小辉左腿有伤的情况下仍安排他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最终造成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小辉称父亲突然病逝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二次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自己因受伤耽误了学习、实习、毕业和就业,因此主张延迟就业损失。小辉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本次受伤导致延迟就业损失,共计32万余元。

被告职业高中学校则称,小辉事发时所参加的活动是一场正常的体育活动。小辉主张学校在明知他左腿有伤的情况仍让他参加激烈的体育运动,是不属实的。小辉第一次受伤是在高中入学之前;第二次受伤也就是本次受伤是在高二第一学期学期末,没有证据证明两次伤害有任何联系。而且这个活动也是在体育课上,小辉是自愿参加的。在参加体育活动这方面学校并没有任何过失。小辉父亲的因病去世与此次受伤没有关联性。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老师明知他在案发前一年打篮球时腿部受过一次伤害,仍安排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小辉摔倒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辉在明知自己腿部曾经受伤的情况下,依然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对其所受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小辉主张其父亲因其伤情病逝对其造成二次精神损害,对此虽无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考虑小辉父亲在其受伤后不久病逝,确实对其造成精神压力,应予以精神抚慰,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小辉所请求延迟就业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职业高中学校赔偿小辉各项损失6.7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实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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