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网页证据可以当做证据使用吗?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手机短信、录音与电子邮件能否当做诉讼证据使用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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