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组成。公司经理违反其所应承担义务而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应按照一般侵权法理论,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
按照经理违反义务的分类,应当包括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和违反善管义务的侵权行为两种形式。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以公司利益为重,将自己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即构成忠实义务之违反。对于违反善管义务的侵权行为,一般为公司经理没有严格依照公司的意志、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内容,在进行公司管理经营活动中,实施了导致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在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案件中,一般只涉及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又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现有财产的灭失毁损,既得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失,是相对人对于预期利益受益的减损。
3、因果关系。
这里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笔者认为在追究经理侵权责任时,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某一行为或其它事件,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一定的结果发生的不可欠缺条件,也就是以在相同条件下有发生同种结果的可能性确定因果关系。采取此一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因为在公司经理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确定公司或股东某种损害与经理的侵权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困难。有时候只能以人们的一般经验或常识来判断,在相同条件下,有发生同种结果的可能性,以此确定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侵权责任,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即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才能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公司经理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的性质、内容、标准有所不同,那么在衡量违反两种义务责任时的主观过错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于经理善良管理义务而言,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委任关系解释经理与公司、股东的关系,委任关系要求受任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据侵权法学理论,在追究经理违反善管义务责任时,只要经理主观上存有轻微过失即可;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观过错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对于公司经理是否履行忠实义务的证明标准,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除非经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只要他们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即推定他们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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