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调解程序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二、房屋租赁纠纷谁可以进行调解
1、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租赁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填写并提交《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申请表》。书面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2、管理所收到调解申请后,审查有关材料后受理
租赁管理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填制《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管理所调查;
受理后,应于5日内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向租赁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尽可能地收集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水电费单据、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据调查的资料,拟定调解方案。如属情况紧急且符合受理条件,应立即进行调解。
调查应当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详细记载调查内容。
4、管理所调解
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调解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记录,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5、调解终结
租赁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房屋租赁纠纷调解书》一式四份,租赁双方、第三人、调解人四方签署后各保存一份。如果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程序进行变更登记或备案。
租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一方不愿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在《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中记明当事人各自意见,提出下步处理纠纷的建议(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供当事人参考,调解程序终止。
当事人不服管理所调解,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的,管理所应于3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区办,由区办组织调解。
房屋租赁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终结。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终结报告》,写明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诉求和调解结果,调解人署名后报单位负责人审阅。
房屋租赁部门和调解人无权处理当事人的房屋及财产。
三、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房屋租赁纠纷谁还可以进行调解?答案是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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