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期保险待遇起诉状无效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14:19:07 243 人看过

一、工伤超期保险待遇起诉状无效怎么办

在面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者赔偿不公平时,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循以下途径向相关机构投诉并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申诉;

其次,也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工伤超过30天单位才报

倘若用人单位逾期未能进行申请,则职工本人或家属可于一年间自主发起该项申请程序。众所周知,工伤认定具有时效性要求,各事务均需遵循此规定以提高办公效率。若无明确时间限制,诸多事项恐将积压,引发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于限期之内提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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