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20:36:28 243 人看过

一、桂林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桂林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受理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12号)附件2第六条取消]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医疗废物、污水、污物、粪便处置方案合理。

7.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8.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设置专科医院,还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11.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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