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立法精神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侵权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先用他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且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监护人的过错表现在,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尽到监护责任,这种过错并不需要证明,而是由具体的加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推定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
二、民事行为效力种类
民事行为效力包括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有效。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无效;
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即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类型
(一)主体不适格,如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通谋虚假表示行为无效。
(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违法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五)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哪些是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下列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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