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有房产,有存款如何执行?
首先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再执行房产。而且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多少?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下:
(一)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需缴纳50元;
(二)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5%缴纳;
(三)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缴纳;
(四)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0.5%缴纳;
(五)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0.1%缴纳;
(六)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执行数目、价额的,每件需缴纳50元-500元的费用。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话,可能就不会被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就是50元的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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