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给付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具体的根据特征有三个: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如果确实为不当得利的话,那就必须退回,否则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最后的结果可能不但需要返还不当得利部分,可能还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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