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6:15:20 320 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前一阶段的诉讼结果是后一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后一程序的执行机关对前一诉讼阶段的结果负有审查、纠错的责任,各诉讼程序由各行使职权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又各自把关。前一阶段要尊重事实、打好基础,后一程序应严格审查、有错必纠。一旦发生刑事侵权,由后一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国家是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这就需要有一个义务主体来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这个义务主体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接受国家赔偿请求,参加国家赔偿程序,支付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用的是谁致害,谁负责的原则。即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这条就是赔偿机关后置依据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而不是公安与检察院一起赔偿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不是检察院与法院一起赔偿,都是后位机关来赔偿的。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其在履职外侵犯人身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应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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