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投保三者险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不赔偿的。这里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这一情况。我们不讨论保险公司这些不赔是对是错,只是将现实存在的一些情况说出来,以供投保人参考。
肇事逃逸
案情经过:
不久前,驾驶人陈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路口撞倒一位骑自行车的人。陈某下车察看,发现行人奄奄一息,被救活的可能性不大。陈某此时并没有想办法将伤者送到医院尽力抢救,而是害怕负责任上车逃逸了?这一过程被路口的摄像头拍摄下来了。陈某迫于压力两星期后投案自首。
后来经过交通部门责任认定,陈某应负全部责任,而且要赔偿死者家属20多万元赔偿金。陈某所驾驶的小货车是上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于是,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由于陈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三者险。
分析:
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保险合同上应该是有的。虽然保险公司这一免赔条款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争议,但其目前确实有这种规定。
肇事司机无责任
案情经过:
今年6月,投保人张某驾驶着自己的爱车在一段封闭式的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驶,一路人李某忽然翻越高速公路上的栏杆进入高速公路。张某发现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刹车,将李某当场撞死。
后来经当地交通大队勘察认定,所有责任都应该由李某承担,张某应属于无事故责任。但根据5月1日后实行的道交法,即使张某无责任,也应当承担对李某的经济补偿。而当张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投保人是无责任的,我保险公司当然不对三者险进行赔付。
分析:
这是目前道交法实施后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一方面,道交法为了更多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当的经济责任;一方面,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这使无过错的驾驶人员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为交通肇事逃逸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但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驾车撞了自家人
案情经过:
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不知道怎么搞的撞倒了一位行人。刘先生下车一看,是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钱。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上了三者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分析:
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有关的解释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其实,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酒后驾车肇事
案情经过:
今年7月的一个晚上,吕先生和客户吃饭,由于生意进展顺利,双方都多喝了几杯。酒后,吕先生驾驶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回家,路上将一位正常行使的骑自行车的行人撞伤。后,吕先生将伤者送到医院,连住院费、医疗费,带误工费,吕先生赔偿了伤者3万多元。吕先生想起自己的车已经上了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了。
分析:
我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埋单”,其中当然包括三者险。但目前这一情况在个别保险公司有所改变,天安保险公司就推出了一个酒后驾驶保险,投保人在投保车险的同时,只要另外付一份酒后驾车的保险金就可以在酒后驾车肇事后得到经济补偿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赔付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即保险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最高限额。
依保监发[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之最高赔偿限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其他车辆之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学界及实务界不少人主张,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于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财产损失时,方可追究其他人员之赔偿责任,而无论保险车辆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以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是一种责任保险。而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其保险金赔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应负担之赔偿责任为限。
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
举例以明之,假设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而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20万元,若保险车辆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则其赔偿额为2万元,远远低于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绝不可能就2万元之外的损失进行赔付;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为10万元,与赔偿限额相等;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则其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额为20万元,远远超过责任限额。
基于控制道德危险发生,防止保险车辆因投保引致事前防损意识、事后减损意识削弱,保险公司赔款除在责任限额(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双重限制之内,往往还需扣除一定免赔额。
保险实践中,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其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因此,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之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之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款=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置之实践,责任保险虽具“分散损失,消化危险”之功效,但商业保险公司绝非乐善好施之慈善家。更何况,保险公司因具有营利目标,“惜赔”情形时有发生。上述第七十六条虽具扶持弱者、救助伤病之美好意愿,但因忽略保险公司应有权益,恐难以为其接受。
综上,保险公司就保险车辆肇事造成第三者损失之赔偿数额,绝非仅是责任限额一个判断标准,同时还需参酌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大小及事故责任比例高低等因素。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尚需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如非为酒后驾车,非为肇事后逃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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