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治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解读]本文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报告与监督。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报告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被征收人和其他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组织(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报告制度,既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这一规定正确实施的客观需要。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检举,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负责处理公民的投诉、控告、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报复。这使公民有权举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此外,征收所得等组织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关系到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的公平正义、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利用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所得和其他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的组织有无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根据这一规定,报告主体既包括被征收人,也包括利害关系人,如被征收收入的亲属、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征收人债务的债权人等。,以及与征收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报告内容不仅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规定给予补偿、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失职、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还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活动中的行为包括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等违法手段,出具虚假或者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等,还包括被征收人的行为,如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建设、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
接报主体主要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这些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实处理,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事项和与举报人有关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督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是保证条例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的一种特殊监督,对保障行政秩序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推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据此,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既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也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应当遵守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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