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的确定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2:20:49 347 人看过

1、典型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中的人员。

3、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1)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并非属于国家机关的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如《保险法》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这项权力根据该法律规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可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专门成立了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但保监会并非国家机关。但从职权的性质和权限上讲,仍属于国家管理职权的一部分。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解释规定就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诸如此类,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气象局、地震局、电力公司、航空工业公司、邮电公司等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单位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行使一定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构成渎职罪的主体。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中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在实践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将部门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授权。如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对食品卫生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化娱乐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交通及交通经营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场等公司单位负责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等诸如此类,上述部门属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着国家机关的权力,按照解释,其从事公务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就构成了渎职罪的主体。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编制,但在实际上却行使着国家机关在编人员同样的职权。主要如公安机关、狱政管理部门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国家机关中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借调人员、工人等。虽然此类人员在身份上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从其从事的公务活动来看,代表着国家行使职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按照解释规定,此类人员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就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但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时,才能成立渎职罪的主体,否则,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等工作则不能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即使有犯罪行为,也不能按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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