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2年9月,李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3年李先生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2014年1月14日,李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李小姐和母亲梁老太。
去年1月9日,李先生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4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4年1月9日,17时25分。
然而,李先生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今年6月,李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了后就点头了。手印我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一直到我们走之前都没有让他按手印对于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我在的时候他们也不在,也没有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
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过去,好像是他的女儿。去的时候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遗嘱我粗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我知道的。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梁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7万余元,判决房屋归原告李小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
律师说法:
问:法律对代书遗嘱有什么规定?
答: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形式要件角度来看,代书遗嘱要求的是遗嘱各要件完成的当场性。
问:李小姐出示的李某遗愿一纸,有医生等人的见证及手印,为何还不能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
答: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手印并非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具体来看,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后,李某并未对这份材料通过签字等法定形式予以当场确认。虽然李某后来在医生等人的见证下按了手印,但这个行为发生在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数小时之后,医生等人也并非遗嘱的代书人,故他们的见证并不能构成对遗嘱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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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瑕疵效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1(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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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有瑕疵的代书遗嘱一定无效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12-04代书遗嘱形式欠缺,不宜认定为有效。 若遗嘱形式有所欠缺,但是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确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民法典》对于代书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一是需有两名或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可由其中一人代书,且不能为继承人、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赠人存在有利害关系;二是见证人、遗嘱人、代书人都需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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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遗嘱的性质要件瑕疵?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07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几种形式,各种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式各异,分别呈现出不同的要求,而其目的即在于确保遗嘱能够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形式要件存在部分瑕疵或欠缺的情形下,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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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遗嘱有瑕疵能否推定有效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20如果自书遗嘱有瑕疵的,可以补正,如果不能补正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