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罪举证出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涉黑指控
【《财经网》重庆专稿/记者贺信】黎某团伙涉黑案经过六天审理,于10月31日23时许方告结束。法官们现在面临一个新问题:如果公诉机关对黎某团伙两件重要指控不成立,团伙性质将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黎某团伙构成涉黑犯罪,提供的事例主要有两单。
其一是去年重庆11·03重庆出租车罢运。
起诉书说,2008年11月2日,黎某安排公司副总何某召集公司旗下出租车分公司开会,会上传达消息称11月3日全市出租车汽车将会发生集体停运,并有人在停运当日对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打砸。
会议还要求分公司经理在当晚召集所有的车主开会传达。第二天,渝某出租汽车公司参与了停运,部分车主和驾驶员还对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
但10月29日法庭质证期间,公诉人并未就这一指控出示任何证据。有辩护律师提醒法庭,庭审程序中是否出现遗漏。公诉人沉默以对。法官则隐晦地说:法院对任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此前,何某曾向法庭陈述称,在渝某公司内部会议前,他参加了由重庆市交委、市运管局和市出租车协会召集各公司负责人出席的通报会。这个通报会说: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11月3日可能出现罢运的信息,要求各公司做好各自驾驶员、车主的思想工作,且有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汇报。
何某表示,渝某公司后来的会议,是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召开的。会上公司还和车主们签订了责任书,要求车主不得参加罢运行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不对起诉书中提到的内容出示证据,即意味放弃了对黎某组织策划11·03罢运的指控。
另一个重要事例是黎某谋求成立运营公司联合体,在商业上抗衡国有公交公司,在政治上对抗政府管理。
起诉书说,2005年11月,黎某召集其他几家民营客运公司负责人共同组建共创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如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或公司董事会决议被有关方面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董事每人补助被追究者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补偿。
有辩护律师提出,公司注册成立需要工商登记,这种《公司章程》恐怕无法通过审核。黎某则激动地说:我们只是想一想,想一想也有罪?!
法庭质证显示,共创公司尚未注册成功,就因有关方面干预自行解散。《公司章程》亦未在法庭上展示。
现在这两件事情,一件不再谈了,一件有些牵强,涉黑指控,证据不足。黎某的辩护律师、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说。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涉黑指控,正在成为重庆打黑除恶审判中的普遍现象。在此前的第一轮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中,逾80名被告人承认自己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刑律,但几乎所有人都否认自己参与了涉黑犯罪。
10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市委宣传部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说,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是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正常现象,这样也说明打黑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的表达权、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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