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
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
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07年1月1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由政府完成前期开发的,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设区市的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要标明评价区范围内的区级行政区划界线。
已通过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的,以及未到更新年期的城市,可通过期日修正等形式调整基准地价;已到更新年期和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城市,应迅速开展城区基准地价全面更新工作。
各市、县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更新调整、验收、公布工作。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在验收前由各市统一报省厅审核,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最终成果由各市汇总统一报省厅备案。基准地价调整完成前,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不符合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执行,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停止执行。
三、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衔接
国有存量划拨工业用地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出让金缴纳的数额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确定。
基准地价批准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不得擅自下调。
国家最低价标准低于省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监督管理
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用地,其出让价格执行相应的特别地价标准,对其出让价格实施出让前审核、出让后备案管理。出让前审核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后的备案由各市汇总报省厅,省厅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要进一步完善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制度。工业用地出让,必须进行地价评估,评估要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地价评估须由国土资源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集体研究决策。出让成交后要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固定场所或媒体上将出让成交价格、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查询服务。涉及保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办理。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监察厅加大对工业用地出让监督检查的力度,拟于下半年组织工业用地出让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以各种变相形式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行为。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略)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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