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22:31:09 267 人看过

一、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1、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2、对于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1、从最初立案次日计算审限

2、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

3、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隔离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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