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作了如下修改:。第四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批准证书等处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下令停业。”。2、第五十条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出资或者逾期不出资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限期缴纳出资、吊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出资或者逾期不出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决定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南宁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南宁市(含郊区、市区、县)的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行政机关第四条南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管辖的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其职责是:(一)按照权限审批在南宁市设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查权限,申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三),(四)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五)检查、监督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营企业有两个以上中方合作伙伴,隶属不同部门或者地区的,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主管部门。第六条国有企业利用房屋、建筑物、设备、场地、资金等有形国有资产和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登记后,方可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第七条工商、税务、财政、计划、经济贸易、劳动、人事、环境保护、卫生、消防、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期限,加强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条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7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条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9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条规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常委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条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9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