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相互间有着强烈的权利义务和共同的利益关系,特别是按我国现行法律,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也就是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婚后任何一方所得都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无论怎样,夫妻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共同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夫妻人格一体,依照法律各自享有的权利,对方不得侵犯。如一方侵犯他方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还须承担刑事责任。侵权一方对他方进行损害赔偿,是承担各种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因为大多数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未进行约定,相互间多是一种共同财产关系,因而这种赔偿似乎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一方对他方提出赔偿请求,这就意味着双方财产关系的变化,或者将对方赔偿作为共同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这是可以的。
一、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
(一)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客观上有造成他人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离婚损害赔偿考虑的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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