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灭失继承权还有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21:01:16 162 人看过

一、房屋灭失继承权还有吗

当事人:

原告:权某某

被告:古某甲

基本案情:

古某乙与前妻共养育三子女,分别为古某丙、古某甲、古某丁,其前妻病故后,1994年6月4日古某乙与权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63年,古某乙在本市新城区取得宅基一处,古某乙与权某某再婚时居住于该宅基西侧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1994年6月15日,古某乙与古某甲写具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宅基房屋归古某甲所有,其他人没有继承权,老人(古某乙、权某某)住一间房屋,收二间房费。2000年,被告古某甲将古某乙与权某某居住房屋改建为四层,古某乙与权某某使用一层北边套间房屋。2002年8月,古某乙病故,原告权某某仍在此居住至今。现宅基房所在村面临拆迁改造,原告对房屋权属产生纠纷。原审理中,法院征询古某丙、古某丁对房屋意见,两人均表示房屋应属古某甲所有,自己不主张继承权。庭审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认可,被告承认古某乙与古某甲写具协议书一份,系古某甲执笔所写,但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一审中见证人出庭进行证明及陈述。另外,古某乙与古某甲写具赠与协议书后,被告遂将其父古某乙的土地证办至自己名下并于2000年出资将原房加盖为四层,其父古某乙与原告权某某在此房居住。2002年8月被告之父古某乙去世。此后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古某甲一直在此居住。因该房屋面临拆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一审宣判后即2011年11月中旬,双方争议的房屋拆除。

法官析案:

权某某与古某乙结婚,属合法夫妻。虽然被告古某甲与其父古某乙写有协议,但原告与被告之父结婚在先,被告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在后,该协议内容剥夺了原告的继承权利。故原告权某某应享有继承被告之父古某乙遗产的权利。对于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享有对被拆迁的房屋继承权,是要求法院明确原被告之间,就古某乙所遗留房屋继承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所进行裁判确认。虽然争议的房屋已灭失,但是基于拆迁安置被拆除的,并非房屋本身自行灭失,对房屋的权利仍然存在,故应当支持确认原告享有对被拆迁的房屋继承权。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权某某享有被告之父古某乙所遗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并且还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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