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对不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45:44 425 人看过

一、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对不对

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以此为合同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具备上述本质特征的为双务合同;反之,为单务合同。这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而单务合同则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或者表现为仅一方承担债务,或者表现为双方虽互负债务但双方的债务无对价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有偿合同关系也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或者说利益互换关系。能不能说,有偿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显然不能。因为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不同,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由于“实践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偿合同成为单务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例作一简短分析。

在中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无偿借款合同双方无对待给付关系(即无对价给付关系),自然不能成为双务合同。有偿借款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14,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它使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因而,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

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鄙以为,倘若不将双务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

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应酌情减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主题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三、所有的无偿合同是单务合同

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15鄙以为,倘若不将双务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9: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双务合同相关文章
  • 单务合同有哪些,合同制双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常见的单务合同有、无偿赠与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等。一、双务合同包括哪些双务合同是普遍存在的合同类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即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对方义务的履行,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义务的场合,各方的权利才能对等实现。双务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类型。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二、合同有哪几种类型合同类型有哪几种: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023-03-20
    109人看过
  • 合同双方对合同有误解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撤销合同或者更改合同内容。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若不是以下几种情况就有法律效力:(一)签订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二)签订者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三)签订者用了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四)签订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五)签订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典》的规定:在签订有着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时,行为人是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合同的撤销。签订合同的双方中有一方使用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那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中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明显有失公平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重大误解下签定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可根据自身所处状况请求人民法
    2023-03-31
    324人看过
  • 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
    [摘要]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义务有无对价关系。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无对价关系的为单务合同。义务的对价与给付的对价不同。合同双方有对价给付关系的为有偿合同。所有的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反之则不能得出相反的推论。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正确理解双、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正确进行合同分类,明确合同抗辩范围、正确界定纯获利益的行为。[关键词]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对价对待给付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学理分类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抗辩的适用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学术界对这一分类的划分标准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划分标准,将赋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同的内涵,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认定。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一、双、单务合同分类标准学说之
    2023-06-08
    358人看过
  • 无偿委托合同发生损失如何赔偿,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一、无偿委托合同发生损失如何赔偿无偿委托合同发生损失的赔偿:1.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受托人无过失或者轻微过失发生的损失,受托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二、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其受托人的义务跟有偿一样,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等;委托人的义务有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三、无偿委托合同的特点无偿委托合同的特点如下: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2
    2023-06-27
    325人看过
  • 合同违约金对合同双方都有效吗
    合同违约金对合同双方都有效,违约金要由双方协商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一、《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
    2023-02-18
    174人看过
  •  单务合同:借款合同是否为双方互负债务的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因为借款人仅负有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而且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无义务。相比之下,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因此借款人在合同成立时并不一定已经履行了借款本金的义务。在交付借款本金后,借款合同才会生效。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债务人(即借款人)一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因为借款人仅负有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而且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无义务。相比之下,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因此借款人在合同成立时并不一定已经履行了借款本金的义务。在交付借款本金后,借款合同才会生效。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债务人(即借款人)一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 借 款 合 同 中 , 借 款 人 需 要 履 行 哪 些 义 务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借款人需要按
    2023-09-07
    259人看过
  • 委托合同是否为双向合同?
    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是否正确无偿委托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无偿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其受托人的义务跟有偿一样,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等。委托人的义务有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
    2023-07-03
    496人看过
  •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以及单务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在于: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二、单务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
    2023-06-27
    490人看过
  • 何为购房“双合同”
    购房需要签合同成交,但是在限价限签等政策影响下,广州楼市出现了越来越复杂的双合同。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简单来说,购房双合同是开发商为了规避政策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合同形式。由于政府对对高价楼盘实行限价措施,开发商则拿出双合同的办法来规避,即买家购房时签一份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购房合同,一份挂以装修费等名义的补充协议。对于购房者来说,购买需签订双合同的房子,同样的总价之下,需要承担更多的首付和前期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以增城某两套合同售楼的楼盘为例,该盘除购房合同外,买家还要签订一份20万-30万元的装修合同,这笔钱发展商会帮购房者通过银行以消费贷形式搞掂,贷款年限为3-5年,贷款利率则参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上浮10%。虽然装修费买家不用一次性付款,但其在头几年每个月除了正常的房贷外,还要还一笔几千元的消费贷,还款压力要大很多。同样,以荔湾某楼盘的三房计算,该房总价约216万元,其中《装修提升
    2023-06-09
    275人看过
  • 延续合同与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么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主要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同时,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一、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哪个承担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谁承担相应看谁是过错方。比如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小区内丢失物品物业该不该赔是否赔偿以合同为准。如果业主和物业间签订有相关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么业主在小区里丢失东西,物业是应该赔偿的。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
    2023-04-06
    96人看过
  • 个人借款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个人借款是单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有偿借款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一、高利贷违反哪些法律?会触犯《民法典》中的法律,严重会触犯刑法。《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023-03-06
    435人看过
  • 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技术合同为双务合同,技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一、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
    2023-02-09
    215人看过
  • 双务合同只有主给付义务吗
    双务合同只有主给付义务吗?答案是否定的。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称。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023-06-14
    272人看过
  • 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怎么看?
    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依法订立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押物优先受偿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一、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有哪些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如下:1、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3、质押,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让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4、留置,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扣留处置的保
    2023-04-10
    25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分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双务合同是合同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 更多>

    #双务合同
    相关咨询
    • 性质上为有名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实践合同?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7
      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但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民法和合同法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有对价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各负义务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请采纳
    • 仓储合同的双务有偿合同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11
      是,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相关延伸】 问:保管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应该有谁承担? 答:《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
    • 有偿合同当然是双务合同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3
      有偿合同不全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比如无偿保管合同就是双务合同,但该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是两种合同的分类,是不能对等的。
    • 什么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三种形式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6
      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互易、租赁等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如委托。双务合同、标准合同。第二,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单
    • 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与无偿合同都是指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30
      有偿合同不一定为双务合同,如自然人的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是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也不一定为单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实践合同为要物合同,与诺成合同为一组分类。 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