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十一条释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8:42:57 138 人看过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

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公众的职责。其对于整个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公民权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所管理与服务的领域几乎是无所不包的,对外而言有国家的外交、在外国的公民权益的保护以及在外国的本国公司利益的维护等,对内而言有国家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持、公众安全的保护、公民福利的保障等等。公务员所管理与服务的领域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务员体系一旦停止运转或者运转出现了问题就会对公民的权益甚至国家的安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就国籍的对内意义而言,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后,就可以享受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称为原始国籍;二是因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该种国籍又称取得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其父母属于何种国籍;三是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担任公务员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只有是一国的公民才能够享有此项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2.年满十八周岁。

所谓十八周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十八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将公民担任公务员的年龄规定为十八周岁,主要是基于人类成长的自然规律与社会实际。到了十八周岁左右,人的生理和心理已经趋于成熟,具备了辨别自我行为的能力,所以通常以十八周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一个界限。正是基于人类成长的这一规律,许多国家将18周岁确定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标准。另外,规定十八周岁还因为有一部分领导成员公务员,其需要通过选举才能担任公务员。我国行使选举权的年龄是十八周岁。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根本制度的总纲领、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任何公民都应当遵守宪法。公务员作为公民也应当遵守宪法。在这里,公务员拥护宪法具有更深的涵义,即忠于宪法,不得反对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品行属于道德的范畴。道德是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有关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方面的观念与原则的总称,它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与实现。道德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个人的意识或习惯性的行为之中,在人的潜意识深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才会行为端正,遵纪守法。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与品行,才能够承担重大的责任,才能够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因此,良好的品行对于公务员来说极为重要。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公务员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够精力充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而且,健康的身体也是正常智力的物质基础。这里要求的是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不同的公务员的职位对于公务员的身体条件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对长期在野外、高原上工作的公务员的身体条件就会要求比较高。需要指出的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是相对职位的要求而言的,不能够对公务员的身体条件提出超出职位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标准甚至不合理的标准。例如,一个简单的抄写职位的身体条件要求就可以放宽,哪怕是一个残疾人也可以胜任。要坚决制止与杜绝不合理的甚至是歧视的身体条件要求。为了保证身体条件要求的统一与合理,本法专门规定,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要能够履行公职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管理高度复杂,这对于公务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公务员法草案中,原先的用词是学历,但在审议公务员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学历的涵义比较狭窄,已经不能够说明一个人的文化水平,故对此作了修改。文化程度的涵盖面比较宽,一个人通过自学也许没有相关的学历,但是其文化水平可能已经达到了相应的同等学力水平。工作能力主要是指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公务员必须具有与职位相应的工作能力。一个人也许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但并不意味着工作能力一定高,因此对两者同时提出了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应当与职位相匹配,即级别较高、处理复杂事务的公务员职位需要具备比较高的文化程度,而一些简单的职位只需要一般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即可。在现实的公务员招考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报考人员都应考虑好职位的要求,以免浪费人才,浪费社会资源。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需具备的与职位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格条件。此处的法律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这里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个公民担任公务员的最低要求,反过来说,并不是具有这些条件必然成为公务员。录用公务员时,还需要考虑每个职位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7: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形式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复议要求和表达复议意愿的具体表现形式。依据本条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据以请求复议机关启动复议程序的申请文书;另一种是口头形式,即不向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但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两种申请形式的区别是前者是要式的申请形式,后者是非要式的申请形式。从我国多年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看,书面申请形式一直是被普遍认可的复议申请形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规定了一种形式,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同时对复议申请书应
    2023-04-24
    55人看过
  •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后新增加的规定。本条有二层含义:一是个人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1)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2023-02-14
    299人看过
  •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1、违法任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新《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此次《保险法》修订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任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条件和
    2023-02-20
    70人看过
  •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要旨】依申请撤回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撤回登记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是依申请设立登记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样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登记的完成必须以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为登记生效条件。尽管登记程序较为复杂,但最实质性的要件是记载于登记簿。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登记的申请已经获得有关登记部门的同意但没有完成登录、记载手续,仍然不构成登记。在未进人登记簿之前,物权的法律效力还未产生,依照申请当事人的合意同样可以要求其撤回。本条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撤回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申请是申请人依据自主意思而选择的行为,申请人有权撤回这种行为。不过,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权利要受到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的限制,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才能撤回申请,因为登记完成标志着申请已经达到目的,其作为程序行为已经正常终结,就不再具有撤回的
    2023-02-13
    68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一条释义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规定。价格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我国近二十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那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都享有哪些权利呢?按照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
    2023-04-24
    114人看过
  •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释义】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因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
    2023-02-20
    24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监察法释义第十条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26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从事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 法条释义第七十二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5
      法条原文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部分履行使相对于全面履行、适当履行而言的。所谓部分履行就时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之履行了合同债务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债务。能构成部分履行,首先该履行行为是在履行期限内履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释义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公司法法第二十八条释义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23
      公司法法第二十八条释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公务员法实施条例对公务员法律十九条以及公务员法的第十条有何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5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