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7:33 182 人看过

建设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五、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1月18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17: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主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权籍管理的通知
    主城各区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近年来,因城市拆迁改造,我市主城区的房屋现状和权属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了部分被拆迁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证在较长时期内未能及时注销,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的权属登记资料与房屋实际状况不相符,也成为房地产权籍交易管理的隐患。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为了有效地发挥房屋权籍管理在城市拆迁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的作用,现就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收回注销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地产权籍交易管理工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拆迁工作的动态管理。在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办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后(或原权证虽未收回,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被拆除),及时督促拆迁人到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拆迁行政管理的
    2023-06-10
    265人看过
  •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市政府: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提出意见如下:一、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重置价格及成新率、楼层调整系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一)拆除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地理经济位置、繁华程度、周围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等综合因素,按照市政府关于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的规定,区位划分为七个类别,按不同的区位类别确定区位补偿标准(具体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执行通知发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文落实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拆迁代办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拆迁项目“四合法、四公开、一到位”制度,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方式合法;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以及评估机构、监督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
    2023-07-02
    253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外汇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
    2023-06-06
    5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号:工商[1990]250号发布日期:1990-8-9执行日期:1990-8-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将在全国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的规定,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工本费。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的工本费核算办法执行。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023-06-09
    11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日期:1989-04-01执行日期:1989-04-01【失效日期】1992-07-01通知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的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劳动仲裁工作系新开办的业务,如在执行中经费确有困难,请各地财政部门在核定该部门公用经费时,适当考虑这一情况,予以解决。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
    2023-06-06
    91人看过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近几年,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当事人对婚姻证书的质量需求有了很大变化,加之纸张、印刷、运输价格上涨等因素,原民发[1979]36号文件规定的婚姻证书收费标准已不适用。许多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自行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鉴于各地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婚姻证书印刷装帧价格都不尽相同的情况,全国统一规定婚姻证书收费标准的做法已不适宜。今后,婚姻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用,提出收费标准,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婚姻登记的收入,除归还民政事业费垫付的印刷成本费用外,价差溢余部分专项用友用,提出收费标准,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婚姻登记的收入,除归还民政事业费垫付的印刷成本费用外,
    2023-06-11
    31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0-7-21【实施日期】1990-7-21【发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号】〔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三、
    2023-06-10
    213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人民政府,南京、武汉、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干线航道的管理和养护是长江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重要保证。建国以来,航道维护经费一直是由国家拨款解决,后因额定事业费与实际支出缺口越来越大,遂于一九八七年由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按运费收入的3%开始征收航道养护费,这对缓解当时航道维护经费短缺的矛盾起了积极作用。但近几年来,由于航道变迁、淤积,燃料、材料涨价,养护设备老旧,修理费增加,职工工资上调等因素的影响,航道维护经费缺口逐年大幅度增加,已影响航道正常维护,严重威胁着船舶航行安全。为此,有关部门曾组织多次专题调查和经费测算,在当前国家难以增拨航道事业费的情况下,决定提高航道养护费费率。调整后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
    2023-06-08
    15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建房[1992]269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建房[1992]269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
    2023-06-10
    128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关于“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货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
    2023-06-10
    129人看过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发布,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文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合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合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陵区范围内(不合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
    2023-07-02
    187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民政部关于新发布殡葬新规定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5
      《丧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基本丧葬公共服务,加强公益指导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葬礼公共服务制度,复盖遗体运输、暂时保管、火化、骨灰保管、生态葬礼等基本服务项目。对殊困难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重点优待对象和其他城乡困难大众免费提供基本葬礼服务。
    • 关于拆迁的房屋估价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3-21
      拆迁房屋估价方法 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既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又能反映现实交易行为。因此,房地产价格通常可以从如下三个途径来求取:1.参照类似房地产近期的市场交易价格;2.参照重新建造类似房地产所需要的费用;3.依据该房地产的收益能力大小来衡量其价值。 由此形成了房地产估价的三大基本方法,即:’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长期趋势法、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实行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5-01-01
      为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企业、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以及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新闻出版总署于2020年3月7日发布了《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 关于进口出版物的分类和管理,《办法》做了明确解释。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和非限定发行范围两类,国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
      可以强制拆迁的规定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20日发布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通知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