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法》对追溯效力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或者“有限合伙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合伙企业不办理变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法规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其权益和财产返还合伙企业;第九十七条合伙人擅自处理本法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无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或者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中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收入和侵占的财产返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让合伙企业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如下:
合伙企业是一种无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的非法人性使其不同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合伙企业的盈利能力使其不同于其他合伙形式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合伙组织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有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按照共同意愿自愿成立的经济组织。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和解散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行为准则。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将无法成立,其经营将无法进行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收入和分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资本由所有合伙人的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原则上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平等参与合伙事务的实施,每个合伙人都是彼此的代理人。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合伙经营的利益和风险应由合伙人共同分担。作为个人和企业,合伙关系完全建立在合作伙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此,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不同,没有特殊合伙人
所有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可以使合伙人谨慎、勤勉地履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而且可以保护和实现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特点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主要区别
上述知识是对“合伙企业法追溯效力的规定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合伙企业的溯及力主要与《合伙企业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关。以虚假材料取得合伙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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