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完整、准确地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受理案件,《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8类。第二,不受理案件,《行政诉讼法》列举了4类,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又补充了5类,共9类。第三,确定受案范围的标准。前面两个层次都是具体的列举,要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要知道确定范围的标准。
1、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是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混合方式,既有明确的列举,又有概括的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有以下3个。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的就是被诉的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讲,只要该行为所针对的人是特定的,就可认定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2)违法侵权标准依据行政法的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实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因此,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时才具有可诉性。
(3)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是衡量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一个标准。人身权是指以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其所体现的利益与个人尊严密切相关,与主体不可分离。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其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且具有可转让性。对于这一标准可以作如下理解:凡是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八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抚恤金发放案,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3、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
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主要包括: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尚未成熟的行为、程序性的准备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
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行政调解行为,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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