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22:05:19 16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依法应当由江门市水务局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2)需要同时由江门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备注: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江水办〔2017〕48号)市本级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委托到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2.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市水务局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91-92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2015年)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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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7日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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