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依法应当由江门市水务局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2)需要同时由江门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备注: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江水办〔2017〕48号)市本级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委托到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2.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市水务局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上填写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91-92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2015年)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江门蓬江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61人看过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407人看过
-
阳江江城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10人看过
-
四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71人看过
-
东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83人看过
-
高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20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和排污口是怎样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5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按照《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排污单位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
-
流溪河排污口标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新生儿入户口流程和办理材料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5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1新生婴儿,其中可以包括超生生育或非结婚所生婴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如何申报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 申报入户准备材料 1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何申报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 2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何申报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 3新生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何申报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如何申报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 办理流程 1到父
-
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流程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4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核监理工程监理要求河南在线咨询 2021-09-29:1、水泥应由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 2、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 3、水泥复试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4、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项目;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合格判定应以标养 28天强度为准; 5、水泥试验单要由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经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下,应注明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