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1:普遍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根据测算,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每年将减轻负担2000万元左右。《通知》出台后,西安市还将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报备制度。新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调整后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此外,由于之前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截止到今年6月,因此,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看点2:根据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发出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西安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而之前,西安市一直执行的是0.5%、1%和2%三档费率。因此,据测算,政策调整后,每年将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000万元左右。
看点3:实施浮动费率
《通知》指出,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据悉,由于之前西安市按照省级政策,从2014年7月至今年6月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因此,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上: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精神,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人力资源代理及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被代理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按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所对应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费率。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并以此确定各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
(二)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报备制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费率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市社保中心应每年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执行和浮动费率实施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中旬前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市人社局、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人社厅、财政厅。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完成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调整后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自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335号)执行期满后,即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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