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55:03 93 人看过

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形式之一,要求司法机关取得视听资料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对普通当事人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并未作出规定。视听资料制作过程的特殊性在于,如果录制的对象是人的语言、行为等活动,它可以通过不为被录制人所知的秘密方式完成。这就产生了录制视听资料是否要经被录制人同意,以及未经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如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下称95批复)这是我国证据制度中的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来说过于严厉。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对未经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不加区分地一概否定其证据效力,就使得私录的视听资料几无合法的可能,也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大打折扣。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以及一般民事主体,特别是普通公民的个人能力有限,其对所需证据的调查收集本来就缺乏必要的可资利用的资源,更没有强有力的取证手段,如果再以对司法机关取得证据的严格要求来要求普通当事人,无疑会进一步削弱当事人的实际举证能力,难以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也不利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实际上,法官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基于个案的衡平,通过各种途径规避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如迫使被告认可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从而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或在调解中以该视听资料去压服对方以期达成调解协议,或当证据薄弱事实难以认定时通过法官的心证形成优势证据。[3]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脱离了其赖以生存和发挥作用的土壤,在实践中就容易遭受被规避的厄运,尽管这种做法从宏观的法治理念上讲并不值得赞同。

我们认为,未经被录制人同意的私录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不能简单地加以全盘肯定或否定,而应当对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录制者录制的是自己与另一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还是他人之间的活动。这两种录制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不经同意而秘密录制他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即窃听、窃录)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有刑事侦查职能的机关)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如追究严重刑事犯罪)才有权严格依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普通公民无此权力。而一方当事人录制与对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民事活动,不过是再现事实发生和发展过程的一种表达方式,与有关立法并无抵触之处,而且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全证据的手段,是克服举证能力局限性的必要手段和合理途径。因此,一方当事人录制与对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话或行为,只要不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不论是否经对方同意,均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录制的内容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的记录还是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对未经对方同意而私录的视听资料一概否定其证据效力,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被录制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担忧。但是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解决,没有必要因噎废食。而且从实践来看,私录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大都是双方之间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如口头协议等,一般并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再次,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还是受到了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的不良影响。从证据材料反映的内容上看,通过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多为虚假的,已不具备真实性,因此必须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但是,如果被录制者虽然对录制活动一无所知但其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其谈话、行为等也是其内心意思的自然流淌,而不是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虚假陈述,那么对于这样的视听资料也一概因未经对方同意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取得视听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来说难谓公允,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无异于鼓励其出尔反尔、践踏诚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2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视听资料相关文章
  • 合法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视听资料证据被激活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咨询电话猛增自进入2002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声纹实验室就不断接到各地打来的咨询电话。打电话的人虽然身份各异但所关心的问题大体相同:他们手中的录音带能不能做鉴定?需要什么样的样本材料?你们的鉴定结论法庭是否承认?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副处长李敬阳在回答问题时告诉他们,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资料都具备鉴定条件,而且录音的清晰度与鉴定条件之间也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即能听懂内容的录音带不一定就具备了鉴定条件,能不能做鉴定需要通过检验才能确定。样本资料除了保证录音质量外,还需要有足够的与检材内容相同的词语。至于鉴定结论,需要经过法庭认证由合议庭来决定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事实上,语音司法鉴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存在许多年了。早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已分别将视听材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予以规
    2023-06-06
    221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物质依赖性
    视听资料是一种借助于有形物质而存在的无形物质,它所包含的是具有一定的思想、行为内容,反映物质形态、本质和特征,对某种未知现象进行科学分析所显现的科学数据。这就是说,表现为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的视听资料是以声、光、电、磁以及其他粒子等媒体形式存在的。要将这些通过人们自己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无形物质原声、原貌地保存下来,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之固定或者储存在有形物质中。如果没有这些有形物质作为依托,可以供人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转瞬即逝,而无法捕捉。可见,视听资料必须借助于特定的仪器、设备并运用其特殊功能才能形成。此外,审查、鉴定视听资料的真伪,以及运用视听资料,也要靠专门的精密仪器设备才能进行。司法实践证明,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物证,它是以具有一定形状、数量、质量、属性的物质实体或痕迹为表现特征的,并且大多可凭肉眼对这些特征直接分析判断,并能够出示原物
    2023-06-06
    334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如何确认?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如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如证人证言等。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有哪些1、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如下:(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
    2023-07-28
    132人看过
  • 如何界定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
    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3.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
    2023-06-03
    445人看过
  • 怎样确定视听资料证据效力
    现实生活中,如何判断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首先,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这种方法侵犯了他人隐私空间和安全感,为违法采证;而物业公司在管辖小区的出、入口,楼道内安装摄像仪,是在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受影响。其次,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银行安装探头、监控装置,其安装目的是为了清楚反映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钱物的交接是否有误,为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留下线索,维护金融安全,是合法的。再次,可从该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新闻媒体往往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光,不仅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而且通过这一方法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批评。这种视听资料用于正当目的,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如果用于要挟被偷拍、偷录对象,
    2023-06-20
    373人看过
  • 视听资料是否属于直接证据?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可划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可划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因此,只要符合直接证据的要求,那么视听资料也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的。一、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有哪些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其陈述大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而犯
    2023-04-04
    50人看过
  • 视听资料属于什么证据类型
    一、视听资料属于什么证据类型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二、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哪些内容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1.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2.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3.计算机储存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
    2023-10-16
    378人看过
  • 如何证明结婚彩礼的合法性——举证与视听资料的认定
    赠送结婚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结婚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给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男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2023-07-04
    287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
    一、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种类,对它的取得途径(来源)、手段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原作性(真实性)等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全面地、客观地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其是否拥有证据能力。任何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其证据能力是不能认可的。那么,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之判断标准该如何寻求呢。综观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不存有关证据能力的一般限制性规定,仅仅只有若干个别证据排除规定,这充分体现了自由心证原则,与英美法系的法定证据原则的不同。另外,从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来看,要实现发现真实之要求,在处理自认约束力、未及时提出事实主张和证据之失权等问题上,均采用弹性政策。因此,就违法收集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其解释不同,结论也不同。在日本,学者们对违法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之判断标准是彼此对立,比如,井
    2023-05-01
    444人看过
  • 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吗
    一、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吗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1.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2.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3.计算机储存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客观真实性强、可靠性大的本质特点,它可以用来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的
    2023-10-04
    289人看过
  • 视听资料证据的内容有哪些种类?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盘等。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在询问证人、被害人、嫌疑人和被告人时,视频被称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但不是视听材料。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判断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三是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
    2023-07-01
    84人看过
  •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如何
    一、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1、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首先,要由录音人和录像人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音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人证明在复制时无剪辑增减录音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辨别是否是自己的声音和图像。例如,可采用声纹鉴定等方法鉴定声音。2、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无证明力,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方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高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音有无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行检查,查看有无剪辑的痕迹。3、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一样,也要运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
    2023-04-29
    243人看过
  •  怎样评估视听资料的可靠性?
    要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需要关注其制作背景、内容真实性和与其他证据的比对。视听资料包括视觉资料、听觉资料和声像资料。视觉资料可以通过观察图片、视频等来判断其真实性;听觉资料可以通过听取声音来判断其真实性;声像资料可以通过观察图像和听取声音来判断其真实性。因此,在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时,需要对这些资料的制作背景、内容真实性和与其他证据的比对进行关注。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首先,需要关注视听资料的制作背景;其次,必须核实视听资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最后,需要将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视听资料无声机读件等。2、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3、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2023-10-31
    370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视听资料的概念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视听资料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
    2023-04-27
    16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 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 更多>

    #视听资料
    相关咨询
    • 非法摄制的视听资料只有合法证据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2
      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此可见,没有侵害被偷录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视为合法证据。侵害被偷录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视为不合法证据,同时拍摄人还要因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 证据法中哪些内容是视听资料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 视听资料等实质性证据应当怎样办理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
      所谓质证,俗称对质,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据此规定,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要求也不相同:对书证、物证、
    • 合法证据包括窃取指定人的视听资料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11
      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此可见,没有侵害被偷录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视为合法证据。侵害被偷录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视为不合法证据,同时拍摄人还要因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 合法证据是否包括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5
      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此可见,没有侵害被偷录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视为合法证据。侵害被偷录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视为不合法证据,同时拍摄人还要因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