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和合同期有关系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16:20 383 人看过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青苗处于生长期,未收割时,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青苗补偿,是指国家征用土地,作物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尚未收割时,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签订征地协议前,还应当对种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对种植的苗木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按以下方法实施:

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因征地建设破坏征地前土地上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计算补偿一季田间作物产量和产值。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刚刚播种的作物,按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对可以收获的作物,不补偿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生长多年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必须减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用材林,林权人应当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支付采伐工时费,不予补偿。如何确定承包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的归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在征地过程中,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向业主支付上述费用。向作为用人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缴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有义务及时向有关农民缴纳。承包地转让的,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金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①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第三人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实际投资方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承包人以转让、交换方式转让时,原承包商无法获得相关费用。因为在转让和交换后,第三人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人的地位,原承包人已经退出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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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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