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09:20:11 123 人看过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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