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报讯陈师傅下班后顺路去银行取钱,不料被车撞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陈师傅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近日,向无锡南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陈师傅系无锡某锅炉厂的职工。2007年7月20日中午,陈师傅从单位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吃饭,因生活所需,在途中拿着其母亲的银行卡顺道去银行取款,途经某路口处,与一轿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诊断,陈师傅左额硬膜外血肿、左顶颅骨骨折等多处受伤。2007年9月,陈师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部门调查取证后,作出了陈师傅在下班途中遭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的认定。但锅炉厂不服,向省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省行政复议后,省劳动部门维持了该市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锅炉厂又向南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锅炉厂认为,陈师傅中午下班的时间为11时,而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1时20分,已远远超过下班时间,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去银行取款后过马路时发生的,且是为他人取款,不符合“三工”的工伤认定原则和规定。另外,陈师傅去取钱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劳动部门辩称,职工上下班途中顺道短暂的停留并不影响合理性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旁证证实陈师傅从单位下班回家吃饭,有几条路可行走,其顺道为共同生活、年老体弱的母亲去银行取款,发生交通事故的路线也是其平时走过的路线,故陈师傅并未背道而驰;从陈师傅上下班的作息时间看,其中午11时休息吃饭,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11时20分,故陈师傅的受伤事实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认定陈师傅受伤的事实构成工伤,应予以支持。
最终,南长法院依法维持了劳动部门对陈师傅认定工伤的决定。
(许骁妍秦秋云)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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