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者越来越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诉求正当利益。一名懂法的劳动者,在遇到突发情况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一名不懂法的劳动者,即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往往是浑然不知。日前,在我市经济开发区某企业工作的市民周先生就切身体会到了懂法与不懂法对自身的影响有多大。
劳资双方存争议
周先生家住我市城区五里墩大桥附近的某小区,他本人在我市经济开发区某企业上班,从事机械操作。今年上半年的某一天,周先生在操作机械时,不慎被机器绞伤了手臂,后经医疗机构鉴定,构成8级伤残。经过大半年的治疗,周先生的手臂伤愈,但当他伤愈准备再次回到公司上班时,被公司告知因为合同到期,公司不再准备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意ζ着我失去了工作。但因为考虑到公司在我受伤治疗期间,积极的支付了各种费用,我也就同意了不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周先生对于公司的决定,也表示理解。但当周先生与公司谈及相关的后续事宜时,双方发生了分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像我这种情况,公司应当向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方面只答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不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周先生说。
据周先生介绍,公司之所以不愿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因为公司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笔费用是法律基于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而在一般补偿金之上给用人单设定的义务,具有补偿的性质,按照公平原则,周先生获得了这两项补偿后,不应当重复获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存在分歧,双方多次交涉果。
那,像周先生所遭遇的这种情况,到底应不应该获得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工方所必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市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
主管部门一锤定音
周先生这种情况,用工单应当支付给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市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一工作人员这样明确的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5到10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如果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按照赔偿标准支付。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那用人单可以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用人单主动终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劳动者&yml;工作1年,支付1个月的应付工资,以此类推,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支付。比如如果周先生在这个企业工作了5年,那企业就应当在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给他5个月的应付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该工作人员介绍说。
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此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全体劳动者公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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