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组成及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股款的情形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依法验资,即必须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保证公司资本的足额、真实、合法,防止虚假出资。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认股人是指认购公司股份并缴纳股款的人,由于此时公司还未成立,所以不能称其为股东。从本法对创立大会职权的规定看,其具有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对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职权。所以创立大会的性质是设立中公司的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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