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作出后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违法吗
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其核发单位乃是当地劳动社保相关机构。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劳动者在从事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之际,方能向有关部门提出此类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工伤认定书下达后未能得到及时送达,那么此份认定书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工伤认定,并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员工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办法》或者《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愿意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吗
即便工厂对相关情况表示反对,亦无法妨碍工伤认定事宜的进行。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应法规的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本人、其直系亲属或各级基层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被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连续第十二个月内,皆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倘若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均认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而用人单位却持相反观点,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立场的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遇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取得鉴定结果(或无需进行鉴定)后,即可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n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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