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定义及其满足条件的要求。同居需要同时满足有配偶者、没有以夫妻名义的关系、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三个条件。同时,符合同居条件的人可以获得离婚精神赔偿。
那么怎样的情况才能被称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实际上,符合这种情况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具体来说:1、有配偶者;2、没有以夫妻名义的关系;3、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精神赔偿范围
精神赔偿范围是指在个人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国家对加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精神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4. 隐私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肖像、姓名、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此,当个人受到上述侵害时,加害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精神赔偿范围并非绝对,具体赔偿数额还需根据侵害情况、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在实际操作中,精神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结语: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但需注意,精神赔偿范围并非绝对,具体赔偿数额还需根据侵害情况、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在实际操作中,精神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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