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相互排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5:12:19 117 人看过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没有冲突,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工伤的,则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的赔偿。

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当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工伤是由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则劳动者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这种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的预防车辆与交通事故

1.常见的车辆事故

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企业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类,如载重汽车、大小客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装载机等;电瓶车类,如电瓶平板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类,如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电力车、蒸汽机车、内燃机车、有轨电动车等;施工设备,如挖掘车、推土机、电铲等。上述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行驶中上下车、扒车、搭乘非乘人车、放飞车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车辆运输中的摘挂钩和机动车辆牵引、安装、就位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车辆运行中碰撞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引起建筑物倒塌、物体飞溅下落和挤压地面而产生物体飞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上述伤害都属于常见的车辆伤害事故。2.路道口安全

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路口是交通事故高发区域。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或非机动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该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应注意的事项是:观察标识和警示信号是否有火车通过;听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穿越栏杆;停车需制动停稳;载运大型设备、构件应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3.铁路道口管理

有些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平时通过的火车不多。这种道口最容易使人放松警惕,如不注意观望就贸然通过,一旦有火车驶来就很可能发生事故。1994年全国铁路发生的一万多起路边伤亡事故中,道口事故占了18%;在道口事故中,无人看守的道口又占92%。因此,国家已三令五申要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

4.乘车的安全

在城市经常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电车、出租车等,共同的安全事项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身体伸出车外;不准在车内打闹、游戏;不与司机交谈;不能往车下抛物;不能在车内打毛衣;按安全标志行事。

5.驾车的安全

交通安全的保证既有乘车人的责任,更有驾车人的责任。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才能保证城市交通安全。首先是车辆的技术安全要得到保证,基本的车辆安全装置性能要良好,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行驶中车速、方向、行车道等方面要按法规规定执行;严禁超重、超高装运物品,严禁人货混装。

6.乘飞机的安全

飞机是高危险的交通工具,但由于快捷、方便和舒适,而普遍受欢迎。乘飞机的安全事项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等;登机前要关闭手持电话、寻呼机、电子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飞机起飞和降落时要系安全带;懂得使用灭火器、氧气袋、救生衣等安全设施;一旦遇到迫降、空中停车等险情,要服从机组人员的指挥。

7.高速公路安全

据分析统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追尾事故占全部事故的50%,多车事故占47%,多车追尾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其总数的85.5%。世界上已发生过在高速公路上400多辆车相撞的恶性事故,我国1996年11月在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已发生44辆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具有规模大、单次事故严重的特点。

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发展的产物,它为快速、舒适的道路运输和交通提供了条件。由于高速公路其路面质量、全封闭、全立交、分道行驶要求等良好的行车条件,总的来说高速路是一种安全、快捷、舒适的现代交通道路。但它也给安全行车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相比,其交通安全具有自身的特点。

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要做到如下几点:1)在管理方面,要严格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执行;2)在行车安全方面,要按路段要求保证合适的车速;保证应有的车距;严格分道行驶;停车、超车要按要求执行等;3)道路安全方面,标识的维护、非机动车辆的控制,特别是当地行人的控制与管理,都是重要的方面。4)根据高速公路重大事故的分析,气象条件,特别是大雾天气是重大交通事故的起因,因此,管理部门和司机都要加强天气影响行车安全的意识,强化恶劣天气时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控制。

8.厂内铁路线路安全规定有哪些

《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第2.1.2~21.4款规定: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戍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准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9.厂内机动车辆如何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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