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于解决北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42:14 397 人看过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1]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实施中的有关具体政策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租私房承租户的认定,以本市落实私房政策时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带户发还产权的清册、历次调租的清册为依据。但产权人将原自住房与直管公房或其他房屋使用权互换、并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其自住房屋的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不属《若干意见》解决的范围。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已迁居他处(他处另有住房),家庭其他成员仍在标准租私房内居住,租赁合同未变更的,应无条件搬出;《若干意见》颁布前经产权人同意租赁合同已经变更,承租人已改为现住房人的,应由现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将承租人迁出。承租人户籍迁出北京,共居人未与产权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按《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共居人是指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者。

三、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包括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房改危改安置房或其他住房,将上述住房产权变卖的及已领取拆迁补偿款尚未购房的,应将该承租人视为他处另有住房。

四、发放租金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补贴=提租前应发租金补贴+(提租后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应纳月租金)×80%

其中提租前应发租金补贴和提租前应纳月租金以2002年2月份的基数为准。提租后应纳月租金按《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标准计算,不考虑租金调节系数。

五、另有住房(已达标)的承租人在未迁出标准租私房之前的新增租金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予补贴。

六、《若干意见》颁布前,因标准租私房租赁纠纷已由法院裁定调租,房屋租金未达到《若干意见》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应按《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贴80%;超过《若干意见》规定的租金标准的,按法院裁定执行。

七、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申请并已登记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家庭,在轮候期间的提租补贴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规定解决。

八、在标准租私房租金完全放开之前,各区局仍应加强对标准租私房的安全检查与抢修,确需翻挑大修、承租人尚未迁出的,修缮费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和产权人各负担50%;承租人已经迁出的,修缮费由产权人全部负担或由产权人自行修缮处理。

市国土房管局

2002年2月2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4: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价核收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你厅转来市房地局京房地出字(1996)第706号文《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核收若干问题的请示》,现提如下意见:1.《请示》中第二条提出:商业经营性配套的“底商”,其地价水平按审定的住房地价水平的1.5倍确定。由于住宅地价水平较低,建议由1.5倍提高到2-3倍。2.《请示》中第三条提出的“底商”地价水平较低,建议在建筑面积大于住宅面积的5%时,按审定的住宅地价水平的2-3倍计算。3.同意市房地局其它各条意见。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什么?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
    2023-02-20
    37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
    2023-06-20
    355人看过
  • 关于私房上市有关问题
    1、什么叫私宅?答:私宅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私人的房屋称私宅,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2、私宅就是住宅吗?答:不一定。不管其使用的用途(或住用或商用或厂房用途)如何,只要其产权是属于私人的都是私宅。3、私宅都是可以上市出售的吗?答:私宅并不都可以上市出卖。按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私宅不允许出售:(1)出卖私有住宅的住户,必须是自住有余。如因出卖部分私宅而造成居住拥挤、不便等困难的,或因出卖全部私宅而无房可住再申请分配或购买商品住宅或公有旧住宅的住户,不允许卖房。(2)有些私房业主将自己的住宅出租给一些承租户(房客),并且这些房客已长年居住,如老房客无力自己购买商品住宅,其单位也无法给其分配住宅时,这样的私宅也不准出售。如果出售,原老房客在与其他购房者处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原承租住宅的权利。(3)一些产权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私宅,主
    2023-06-10
    294人看过
  • 关于城市房屋普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营区、河口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城市房屋及在建工程项目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城市房屋普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本着尊重历史、宽严适度、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对城市房屋普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分以下情况予以定性:(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因历史原因缺少有关建设证件的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二)我市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1年8月12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三)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我市私房标准租金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标准租金从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0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7元,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按提租前的应纳月租金乘以1.760计算。二、承租人所在单位原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每使用平方米0.83元予以保留,本单位无力支持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三、租金提高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承租私房,由区县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承租私房的离休干部和享受100%退休费的职工家庭(以下简称离休人员)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和配偶增发补贴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单身职工
    2023-06-10
    243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京政法制监字[2004]24号发布日期:2004-8-18执行日期:2004-8-18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经过分析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印发,请各部门和各区县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初审,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其主体如何确认?初审和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二、关于行政许可专用章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适用范围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在受理和履行告知、
    2023-04-24
    257人看过
  • 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解答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律师现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重点关注的问题做出以下解答。1、问: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是如何看待拆迁问题的?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拆迁作了几个大方面的规定:一是要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二是要深入推行拆迁五项制度、确保拆迁公开透明,五项制度是指执行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书和监管制度;但是要加强拆迁单位和人员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四是完善政策法规、加强拆迁工作监督;五是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及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可见,市政府非常重视拆迁工作,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发展、城市面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了重要贡献。做好拆迁工作刻不容缓。2、问:政府是如何实现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的?答:政府的通知中规定,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从本地区经济出
    2023-04-23
    303人看过
  • 关于出租房免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
    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而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征收房产税,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地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核定租金收入的办法,但按照征管法规定,核定收入的前提是申报收入偏低,而免租期间出租人又确无租金收入,核定征税的前提也不成立。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规范执行,通知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
    2023-06-10
    67人看过
  •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2023-05-03
    279人看过
  • 北京市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第二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第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商业银
    2023-06-24
    61人看过
  • 关于房屋二次转租的问题
    房屋二次转租出了问题要找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承租人不交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物业;次承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但出租人收回房屋物业后,装修物对其有用处的,应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按重置折旧价补偿予次承租人。房屋转租的基本流程有:1、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2、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3、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4、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房屋二次转租合法吗合法。但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不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023-08-02
    135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关于北京海淀区的租房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5
      北京海淀区租房流程: 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2、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 3、房客查看房主产权证明(可向当地产交易所进行确认),房主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及两证的统一(即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 4、合同签字(房主方)与产权证的产权人相同.如不相同需有产权人的代理委托书. 5、办理合租合同时,需有房主方的同意
    • 北京社保关于照片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3
      目前北京社保问题要求照片,参保人近期正面端坐免冠彩色照片,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
    •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怎么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4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商标专利权取得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保护,不得利于他人的商标作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商标一般是根据不同的文字和图形进行构成了,如果自己的商标受到他人侵犯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提出来向商标局举报。
    • 关于房屋租金问题怎么处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5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55条的规定。关于房屋的租金问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政策。但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公民租赁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用房,二是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住房租赁行为。前者的房屋租金由当地政府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的坐落、结构、大小、层位、使用年限等分类统一确定,因而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后者则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
    • 关于租客不交房租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7
      1、承租人逾期不交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基于所有权,当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搬出(返还财产)。 2、承租人拒不搬出的,构成侵权。出租人应采取合法措施处置,比如报警,请求警察协助处理,但警察也仅是协助,无权处置。承租人拒不搬出的,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如因此事发生冲突,动手打人者将会承担相应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造成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