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1]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实施中的有关具体政策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租私房承租户的认定,以本市落实私房政策时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带户发还产权的清册、历次调租的清册为依据。但产权人将原自住房与直管公房或其他房屋使用权互换、并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其自住房屋的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不属《若干意见》解决的范围。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已迁居他处(他处另有住房),家庭其他成员仍在标准租私房内居住,租赁合同未变更的,应无条件搬出;《若干意见》颁布前经产权人同意租赁合同已经变更,承租人已改为现住房人的,应由现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将承租人迁出。承租人户籍迁出北京,共居人未与产权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按《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共居人是指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者。
三、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包括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房改危改安置房或其他住房,将上述住房产权变卖的及已领取拆迁补偿款尚未购房的,应将该承租人视为他处另有住房。
四、发放租金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补贴=提租前应发租金补贴+(提租后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应纳月租金)×80%
其中提租前应发租金补贴和提租前应纳月租金以2002年2月份的基数为准。提租后应纳月租金按《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标准计算,不考虑租金调节系数。
五、另有住房(已达标)的承租人在未迁出标准租私房之前的新增租金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予补贴。
六、《若干意见》颁布前,因标准租私房租赁纠纷已由法院裁定调租,房屋租金未达到《若干意见》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应按《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贴80%;超过《若干意见》规定的租金标准的,按法院裁定执行。
七、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申请并已登记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家庭,在轮候期间的提租补贴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规定解决。
八、在标准租私房租金完全放开之前,各区局仍应加强对标准租私房的安全检查与抢修,确需翻挑大修、承租人尚未迁出的,修缮费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和产权人各负担50%;承租人已经迁出的,修缮费由产权人全部负担或由产权人自行修缮处理。
市国土房管局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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