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9:06 437 人看过

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8]30号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现将《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地要维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8]30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现将《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地要维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统一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附件:

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证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民营企业、联营企业、军队在甘企业的职工和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等非工薪收入者;

四、上述单位中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

五、上述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三条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四条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

(一)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从就业和再就业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当年缴费基数按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收入计算。第二年按上年本人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二)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外借、外聘等人员,均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缴费等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其缴费,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或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本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对于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托管安置费中按其实发基本生活费的20%缴费,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9%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四)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出国、出境前一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五)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租赁、承包单位职工、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雇工、帮工个人负担8%,业主负担12%,20%的缴费中11%进入个人帐户,9%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也可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工资档次,由其选一档确定,具体档次由各地划定。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

1、基础养老金;

2、调整养老待遇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3、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需继续支会的基本养老金。

(六)企业领导的一次性兑现奖是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按12个月平均数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七)转业、复员军人进入本省城镇企业单位工作,从工作之月起缴费,按其到企业领取的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单位工作,从进入单位工作之月起缴费,当年缴费基数按其到企业领取的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九)对企业的学徒工、待岗职工和请长假等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确有困难者,也可以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五条单位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年终汇总,并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后,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原则,根据《实施办法》对企业缴费比例的规定,争取用3——5年时间实现全省统一确定企业缴费比例和各地、市、州平均费率,下达年度平均费率控制计划,实行省级统筹调剂。

(一)从1998年起各地各企业缴费比例以下办法确定:

1.实际负担比例在20%以下的企业,3年内过渡到20%;

2.实际负担比例在20—25%之间的企业,3年内下调到20%;

3.实际负担比例在25%以上的企业,5年内下调到20%。

(二)核定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可采用平均差的办法。如实际负担比例为30%的企业,用5年时间下调,每年下调2个百分点。无论是年度上调或下调,都不得低于1个百分点,各地制定的企业年度平均费率不得超过省上下达的年度控制计划。各地制定的企业费率过渡办法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

第七条企业缴费比例的确定涉及多种因素,必须综合考虑当地的赡养率、替代率、基金收缴与积累率以及个人缴费比例。在制定统一企业缴费比例过渡办法时,要认真调查测算,各地报批的过渡办法必须附测算表。具体测算可以参照下列公式:

企业费率=(赡养率×替代率)÷基金收缴率+基金积累率—个人缴费比例

赡养率指离退休(职)人数占职工人数的比率;

替代率指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率;

基金积累率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0%计算。

第八条各地要随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的缴费基数。目前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个基数、两个比例分别提取,或是按两项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费用的地区,从1998年开始改按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缴费,1999年改按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一个基数缴费。目前仍实行基金差额缴拨的,要尽快改为全额缴拨。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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