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权主要指哪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人格权具体表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集中表现为名誉权。总的来说,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二、构成人格侵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构成伤害他人人格尊严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人格权的结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态。伤害他人人格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2、违法行为的存在。人格权属于绝对权的一种,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伤害他人人格权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伤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
3、损害结果发生。伤害他人的人格权,受冲击的往往是他人的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也可能会导致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4、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伤害他人人格权的后果表现为社会地位下降并且没有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三、伤害他人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伤害他人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且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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